2021年9月23日 星期四

)警方─檢方─法院已成為一條惡龍

自由廣場》(金恒煒專欄)警方─檢方─法院已成為一條惡龍 2021/09/23 05:30 賣成衣的朱學恒送喪禮花籃到衛福部疾管局、到駐德大使館,部長陳時中與大使謝志偉並沒有提告,警方、檢方也沒有任何行動;陳時中只說台灣是「法治國」,謝志偉則把所送花朵插到廁所,諷之為「垃圾回收」。與成衣商的喪禮花籃相比,喪葬業/卡拉OK朱姓商人僱喪葬團歡送警察局分局長,竟被拘提、被送辦、被羈押,兩朱的際遇天壤之別。朱姓成衣商與朱姓喪葬業者所作所為完全一致,為什麼後果天差地別?是法律出了問題還是司法出了問題? 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局長江建忠調派宜蘭三星警分局,十五日下午縣民朱氏僱用送葬團的白色醒獅和佛祖車「歡送」、「祝賀」,據報導引發警界高層「震怒」,警方拘提朱男到案。十六日警政署長陳家欽到新竹先把朱男的行為定為「侮辱公署」,又將之與黑道掛在一起,表示:「對於不法分子挑戰公權力,絕對不會坐視不管,已指示刑事局追查揪出幕後指使者嚴辦。」 「侮辱公署」其實是「微罪」,不過「三千元以下罰金」而已,當然構不成「聲押」的要件,據報導,有法界人士認為這些人太囂張,已踩到司法機關的「紅線」,於是棄「侮辱公署罪」,改採有「串證之虞」的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聲押,最後法官竟率而裁准了。從拘提到聲押到獲准一氣呵成,老實說侵犯人權到無以復加的地步,警方到檢方到法院,非法濫權到絲絲入扣,一椿小小的案子大大暴露了台灣司法的黑暗。 警方拘提朱姓男子祭出的是所謂「侮辱公署罪」,這個法條藏在刑法一四一條「妨害公務」下的末尾,明顯有違憲之虞;如果堪用,朱成衣商早就法辦了。何況「公署」不是「官衙」,憲法保護言論自由,公民挑戰「公署」之權不容剝奪。美國歷史上有Sedition Act of 1918,明文禁止污辱憲法、三軍、聯邦、總統等,與台灣現在的「侮辱公署罪」無異,美國國會一九二○年廢除此條款。台灣殘留的此一戒嚴尾巴,難道國會還要坐視? 陳家欽說「我們尊嚴掃地!」那麼法辦朱姓男子到底是為了「面子」還是「法律」?檢察官知道「侮辱公署罪」不符合羈押要件,臨時改換法條,動用「串供」的刑法,不啻是為羈押而羈押的故入人罪;濫用羈押手段等於顛覆無罪推論的帝王原則,那就是濫權。用羈押當手段壓迫被告,那是刑法學者林山田過去一再揭示的濫權擴張,不料復見於今日。重點是,羈押必須符合「合法的目的」,也必須符合「比例原則」。警方為了「面子」,非要繫朱於獄,安上「黑道」罪名形同「一清專案」故伎;太可恥了罷!那是黨國的心態復辟,民主的台灣能容許嗎? 警方─檢方─法院已成為一條惡龍,吞噬無權無勢的小民,「是可忍也,孰不可忍」? (作者金恒煒為政治評論者;http://wenichin.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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