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案」當然是政治案件!
「九合一」選完,「扁案」馬上一躍而成焦點;呈現馬消扁長的現象,正顯示扁案政治性十足,也透顯扁案牽動台灣政治之弦的張力。本文要解答四個關乎「扁案」的本質性問題。
第一個提問:扁案是否政治案件?在電子媒體上看到反扁的紅衫軍囉嘍鄭村祺咄咄逼問民進黨立委:敢不敢說扁案是政治案件?「扁案」當然是政治案,不然,藍營如台北市長郝龍斌、立法院長王金平為什麼都表示「基於藍綠與族群和解」,高呼釋扁?深藍市議員楊實秋及李慶元等先後也拋出「族群和解」,呼求放扁回家。從而彰顯了不能說的潛意義底蘊:扁案是族群鬥爭的政治事件。再隨手舉例:①二○○八年陳水扁甫交卸總統職,一個小時之後馬上被「限制出境」;沒經偵訊、起訴、審判,北檢憑什麼發文「限制」?這不是政治是什麼?②特偵組偵辦國務機要費,聲押陳總統,漏夜移送看守所,刻意用手銬銬之;從台北到土城,區區十幾二十分鐘要用手銬,但後來押解陳總統從台北到台南奔喪,至少五、六小時却不必上銬。上銬不是為羞辱是什麼?更不必說特偵組一字排開,宣告辦不了扁案就下台的馬戲團醜劇。扁案不是政治案件是什麼?
第二個提問:司法是不是誅扁的工具?只問一句話:扁如果有貪污之實,為什麼馬統們須使盡各種違法伎倆才能達到押扁目的?台北地院中途換法官、小案併大案啦,檢察官越方如唆使辜仲亮偽證咬扁又以聲押恐嚇證人杜麗萍啦,押人取供啦等等,不一而足。
第三個提問:龍潭案判決合不合憲、合不合法?陳總統之所以續押至今,正出於龍潭案。龍潭案的惡質有二:一是最高法院「自為判決」。扁二審判無罪後,馬英九公然介入說:「司法不能背離合理期待」;最高法院一旦發回更審,只有放扁之一途,高院竟敢自為判決;第二就是取消「法定職務」說,無中生有改採「實質影響力」。「實質影響力」不在刑法條文中,這是蔡守訓私刑造法以入扁罪。刑法總則開宗明義就界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換句話說,成文法的刑法既無此條文,豈能引為處罰之據?說白一點,我們的刑法明文禁止「法官造法」蔡守訓甘為政治打手,公然違法,莫此為甚。再揆諸憲法第八條揭櫫的「依法定程序」原則來看,「實質影響力」自不在「法定」中,周守訓違法違憲。
第四個提問:扁要不要道歉?扁案既是利用司法的政治迫害事件,扁為何要道歉?要道歉的是馬英九以下的特偵組越方如們、法官周守訓們;尤其國務機要費已無罪定讞,當年藉此為名,打着反貪腐之幟的紅衫軍如施明德、姚立明、鄭村祺…之流才要道歉,扁道什麼歉!?
台灣要「轉型正義」,「扁案」正是擺在眼前血淋林的要轉型的非正義案例;遠的難追,回歸正義,請從此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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