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金恒煒專欄)「不要臉」的管中閔及其他
2019-01-17 06:00
政務官管中閔「違法兼職」, 監察院通過彈劾案。管爺顏面盡失是咎由自取,更嚴重的是禍延台大;台大出現史上第一位被彈劾的校長!嗚呼哀哉台大,尚饗。
「知恥近乎勇」?不然。過氣政客馬英九痛批監委「非常羞恥」,國民黨立委費鴻泰則怒罵「不要臉的英系監委」(按:難道不知道馬系監委也投贊成票!?)「不要臉」的明明是管中閔,監委依憲法行事有什麼「不要臉」?不過是「一群」不要臉聲援「一位」不要臉。真是「袂見笑」!
監委指控管中閔違法兼職,事例多多,有的已過追訴期(按,可見其穢史多而且久)。審查會依「公務員服務法」僅處理管爺在政務官任內的非法劣行。拿出來的鐵證有二:一是錢。管爺持續透過匿名方式,常態性在《壹週刊》撰稿,每月獲取五萬元,一年六十五萬固定稿費報酬;二是聘約。《壹週刊》回復監察院公文,證實雙方有「口頭約定」。
固定寫社論是不是兼職?銓敘部有函釋云,只要「持續的、固定的、長期的」就構成兼職要件;這是「外部/外緣」證據。不可動搖的鐵證在媒體組織的內證。媒體的最高言論機構即「主筆室」,設總主筆一人,主筆若干人,主要從事社論等撰述,有的要參加主筆會議,有的不必(按《紐約時報》的社論委員會有單獨辦公室)。「主筆」顯是職務名,工作是主「筆政」,所以主筆是社內工作人員。
其次,「主筆」不見得有聘書,筆者出任過至少三、四家媒體主筆,全屬「口頭約定」。主筆固定供稿,題目或指定或自訂,不一。社論代表社方不代表作者,之所以不署名,此為原因之一。主筆迥異於自由作家、專欄作家,與媒體是共同體 。
其三,主筆的報酬極高,不以字計而以篇計。管中閔每月淨入高達五萬,形同月薪。從《壹週刊》交出的資料,每年二節(六/七月及十一月),管中閔都有「禮金」,亦與員工無異。
主筆定位已明確,現在簡論所謂「倫理」及「法律」問題。
言論是「第四權」,監督行政、立法、司法等「三權」,一旦政務官充任主筆,不只是政權與媒體通奸,更紊亂民主機制中的「制衡」原則。有藍委舉前監察院長王建煊也替報社當主筆為例,替管偷渡。殊不知反而揭露黨國時代監委失職,與政客狼狽為奸而不作為。政務官兼職主筆,利益衝突嚴重,台藝大賴祥蔚還敢護航?虧他是媒體學者。
再以法論法。馬派監委王美玉、劉德勳也好、政大廖元豪也好、管爺律師也好,援引「憲法」第十一條或「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四條或「司法院二五○八號函釋」,不是斷章取義,就是「irrelevant」。「憲法」第十一條明文限制公務員「不得兼任編輯人、發行人…至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主筆就是「其他職員」。至於「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固然沒有限制公務員投資新聞出版事業,但明文揭示不可「執行業務」,主筆當然是執行社方言論業務。「司法院二五○八號函釋」確認投稿、著作收受報酬不是「經營商業」,「但書」同樣是禁止「執行業務」(第十三條)。
管爺違法確鑿,監察院彈劾的雖是區區管爺一人,但此一弊案是肉粽似的結構醜聞,監察院應發揮蝴蝶效應,追究孰令致之?前教長葉俊榮「勉予同意」、直屬長官閣揆賴清德「放行」、總統蔡英文有意徵用「葉放水」;監委順藤摸瓜,揪出影武者後,才算大功告成。
(作者金恒煒為政治評論者;http://wenichin.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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