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金恒煒專欄)打部長,關三天?
2019-01-24 06:00
文化部長鄭麗君慰問演藝人員,遭女藝人鄭惠中偷襲呼巴掌,釀成重大政治事件。鄭部長執行公職而受此辱,誰最該負責?閣揆蘇貞昌責無可卸,原因有三:首先鄭部長是蘇院長三顧四請才勉強留任,如果當初一走了之,哪會受此不堪對待?第二,鄭部長負有完成重大法案與改革的任務,包括蔣介石墳墓的轉型等案,並獲蘇揆全力支持的承諾;第三,鄭部長是執行執政黨轉型正義的政策。從此看來,蘇貞昌非得成為鄭麗君的「保護神」不可。
現在暴力發生了,「打擊不法、伸張正義」本就是法務部業務,法務部長自可秉承院長命令,要求檢察長處理。鄭惠中涉及的不只是一般傷害或妨害名譽,更重要的是侮辱公務員及妨害公務兩公訴罪,尤其刑法第一三五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法論法,先問鄭部長是不是在「依法執行公務」?也可以分兩個層次。鄭部長參加演藝人餐會,主辦的華視總經理陪同,同時宣布「五大利多」,當然屬執行公務;敬酒時遭到暴力掌摑,自是公務過程遇暴。最簡單的判奪就是,鄭麗君沒做部長前不曾與會,若非部長她會到此餐會去?所以百分之百是「執行公務」。暴徒鄭某已供認不滿部長「執行職務」的「去蔣化」,於是出手打鄭部長臉,完全符合刑法第一三五條的犯罪要件。
其次,這種無視公權力而以暴力相對的行為,檢察官可不可能依此法僅拘役或罰金了事?法官也輕輕放下?老實說,在司法尚待改革的今天,不是不可能。但是,我們要鄭重提醒檢察官與法官,固然刑法第一三五條排除了「打耳光」等輕傷害於不問,但是,鄭惠中的巴掌絕對有「妨害名譽」及「侮辱公務員」(刑法第一四○條)的故意,所以鄭惠中既是妨害公務,且當場打耳光侮辱公務員。依學界見解,行為人鄭惠中此種出於故意並犯了三個以上罪行,符合「牽連犯」的定義。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明文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則從一重處斷,不能只易科罰金或拘役而已。
「勵行法治、保障人權、維護公平正義」都是法務部官網上明示「責無旁貸」的任務,鄭部長受辱案正是法務部應該自我實踐的典型案例。如果司法不能還正義於人民,最可怕的情形是法治崩壞、私法橫行!這有沒有危言聳聽?且舉一例。剛卸任時的陳水扁總統在地方法院門口,被愛國同心會的暴徒蘇安生踹了一腳,事後蘇某還大剌剌在電視媒體上表演暴行過程,表示踹扁而被拘留三天很值得。司法的輕判,正因為沒把「牽連犯」納入考量的烏龍判。結果蘇某遭到以暴制暴的私法制裁,被兩名男子持鐵棒和木棒打傷,左手肘骨折、左手腕脫臼,送醫開刀治療(見《自由時報》)。從此蘇安生不敢再囂擺了。
台灣要深化民主,必須在抗議行為與暴力脅迫之間做出明確劃分,「打人就是不對」或是一個判別;可以用各種手法抗議,動手動腳絕對不行。
(作者金恒煒為政治評論者;http://wenichin.blogspot.tw/)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注意:只有此網誌的成員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