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7日 星期二

蔡英文不要變成「蔡放水」!

〈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申請時限二十天不及使摸魚律為什麼少要給足夠、寬裕的審查及協調時間。這當

自由廣場》〈金恒煒專欄〉蔡英文不要變成「蔡放水」!

2016-06-07 06:00

已卸任的馬英九公然藐視,六月一日甫遞件,六月十五日硬要闖關,公然要撕毀現行法律,要給二千三百萬人民顏色看!馬的原服務機關是總統府,作主的是總統蔡英文;蔡總統有而且只有打回票之一途,絕沒有依違兩可的餘地。不然就是違法「放水」,蔡總統敢冒「蔡放水」之險?
前總統馬英九將赴香港,卻未遵守〈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的在二十天前申請。(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面對馬英九的突襲,總統府乃召集法務部、陸委會、國安局等相關單位,意欲建構卸任元首出境審核機制。看起來陣仗堂堂,煞有介事,反而讓人質疑有玩法、違法,甚至毀法的可能性在。
此話怎講?總統府發言人黃重諺一再強調:二十天雖是施行細則的規定,但此屬法規技術層面,「對於提出的申請天數,…,不是這麼有急迫性」,又說:「重點不在提出申請日期」。這是什麼鬼話!〈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白紙黑字、明文規定提出申請的要件:「應於出境二十日前檢具出境行程」。如此明確的法條,可以擺爛不問?難道森嚴法條可以用「技術層面」一筆勾消?當初立法只是「僅供參考」?
條例中所訂定的時間、時限,就是法律。別的不說,即以〈國家機密保護法〉而論,涉及「時間」的條文至少有三條(六、十一、廿六等條),〈施行細則〉更多,至少有五條(八、十四、十五、十七、三十四等條),這些「時限」難道都是無關宏旨的「技術性」層面?可以視為「無急迫性」而藐之?學法的蔡總統,請告訴我們法律可以這樣解讀,這樣操作?
更可訾議的是府方下面這段的解釋:「各機關涉及機密層級與範圍不同,對出境申請提出時間規定也不一」,乖乖,難不成以低層級的各機關之「不同」,搓掉總統級的「二十天」?各機關有各機關的規定,固是事實,但規範卸任總統出境的法律只有一件,那就是〈國家機密保護法〉,就是「二十天」。我們講究法定原則,二十天就是法定原則,沒有絲毫「挪移」的空間,也不容「折扣」的餘地。
馬英九在府內釀假酒,造出狗屁不通的〈第十三任總統、副總統出國出境相關說明〉辦法;還有人巧言詭辯,說什麼「第十二任總統才開始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做為偽法有理的理據。別忘記〈國家機密保護法〉是二○一三年修定的,基本上就為第十二任(及其後)總統所打造,哪需要為十三任另立「說明」?尤其把二十天改成十五天,完全牴觸母法,其偷雞摸狗,已到明目張膽的地步。
程序正義是法律要嚴守的鐵律,二十天就是二十天,可多絕不可少。總統府要建構機制是一回事,但只要〈國家機密保護法〉存在一天,就只有依法行政一途。
總統府非嚴守〈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不可,沒有灰色、迂迴地帶,而所謂「國家安全上的特殊性、重要性和機密性」,是在沒有牴觸二十天之後,才排入考量的議程。
(作者金恒煒為政治評論者;http://wenichin.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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