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金恒煒專欄)馬派監委群毆陳師孟!
2018-06-21 06:00
監委陳師孟是「黨國司法」的眼中釘、肉中刺,牙癢癢的恨不得寢其皮食其肉卻拔除無門。現在好啦,監院終於使出終極手段,馬派監委組成的所謂「紀律委員會」祭出重典,阻卻陳委員調查慶啟人等的諷扁鬧劇。理由是,陳監委在一九九四年任扁的副市長、二○○二年任扁的總統府秘書長,兩人在職務上曾有密切關係,故理應迴避云云。
陳監委怒轟是「架空」其職權。豈止架空?而是完全「解除武裝」!因為陳師孟願意折節出任監委,目標就是透過一個個黨國司法人員下流的司法誅殺,尤其扁案,從而清除「辦綠不辦藍」的司法敗類。如果「手銬醜劇」都不讓碰,何況「扁案」了。表面看來,紀委們不過斬斷監院「一人」的手腳,其實是監院的自我宮刑,一旦紀委得手,以後所有調查案子都可援例;取代陳師孟的江綺雯,她是馬記,為何沒有迴避問題?
監院紀委怒鍘陳監委,全不在意視聽,這是膽大妄為。不過問題還要回到本質討論。先下結論,再加分析。結論是,監院違憲、違法。
為何違憲?九七年修憲特別在增修條文中增立第七條第五項,明文規定:監委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何謂「獨立行使職權」?大法官釋字第五三○號特別闡明;「獨立」的意思在「不受任何干涉」,「僅受法律之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且強調此係「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所以監院「紀律委員會」自訂的內規已牴觸憲法,當然無效。陳監委可依〈監察院會議規則〉第六條召集臨時會議,來推翻違憲的陳師孟條款。
為何稱之為陳師孟條款?監院的〈自律規範〉對「應迴避事項」已一一「明文列出」,而所謂扁、陳的職務關係,並不在迴避規定之列。更何況陳監委的調查對象是慶啟人而非陳水扁;當然與其自身利害無關,自也不能援引王建煊之前例為合理化理由。
監院紀委真要祭出「迴避原則」,則這七位馬派監委完全沒有評斷陳監委調查案應否迴避的資格,因為他/她全是馬英九的人馬,與馬有千絲萬縷的關係;比如紀委召集人包宗和是馬的重要幕僚,「一中共表」即出於他的主張,而且還幫國民黨在年改案上提釋憲;其他六位紀委與馬的關係亦不遑多讓。重點是,陳監委的調查既鎖定黨國司法,那麼黨國人馬的七位監委有不迴避的理由嗎?這是其一。第二點是,此一紀委全是馬提名的「老」監委,現在新監委進駐了,這個紀律委員會成員沒有包含新民意、新監委,當然違反民主原則;非打掉重組不可。第三,陳師孟與陳水扁之間的職務關係遠過一、二十年,相反的,這七位紀委與馬的關係近到四年;四年的不避反要二十年的避?天下寧有是理。
(作者金恒煒為政治評論者;http://wenichin.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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