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9日 星期三

拆了鳥籠設下雷區

自由廣場》〈金恒煒專欄〉拆了鳥籠設下雷區

2017-11-30 06:00

「公投法」為什麼重要?人民受夠了代議政治的暴力,透過公投法可以把權力直接拿回到手中,人民可以自己當立法委員。但把「公投法」放在「公投─制憲─入聯」的脈絡中,則公投是完成台灣成為正常國家最有合法性及合理性的程序工程。中國國民黨之所以立「鳥籠公投法」,就是閹割公投法,使黨國體制永遠壓在台灣人民頭上。
那麼要問的是,民進黨執政了,為什麼公投法在立法院擺爛了一年多還不能進院會?民進黨的如意算盤是用「兩可」偷渡「兩不可」。「兩可」是什麼?一個是「投票年齡降到十八歲」,一個是「公投連署門檻下降」;「兩不可」又是什麼?一個是「不可修憲」,一個是「不可變更領土」。然而,民進黨不排審的原因,據說卡在投票門檻上。老實說這不是「公投法」的核心議題,門檻只要不是高到不合理的地步,是可以協商、讓步的,不要在次要問題上打轉而讓民進黨轉移了公投的重點,也就是說,不要為了戰役而輸掉戰爭。
公投法最重要的戰爭厥在國家定位。民進黨「公投法」修正版本中明文規定「有關憲法修正案之公民投票,應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憲法修正程序見增修條文,修憲權只賦予立法院,人民不得置喙;尤其第十二條即是鳥籠條文,連立法院也基本修不成,明顯「違憲」!何況增修條文的修憲程序,完全背反主權在民的實質意義,也剝奪了「人民的權力」。
這裡再強調一次,「憲法」本文第十七條:「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是「人民」的「權力」,不容立法院全碗捧去,再說,依增修條文,修憲須經立法院「提議」及「決議」,人民有而且只有成案後的「複決」權。我們固然不否定立法院有修憲權,但不過是修憲的「一個」管道,而不能是「一且唯一」管道,人民的修憲權必須還諸人民。
因此公投法修訂的法源,非明列憲法第十七條的人民創制權不可,否則大法官可以祭出增修條文,指修憲及變更領土專屬國會,人民無權過問;即使有公投法,人民也不能修憲。一旦創制權入法,就表示人民有修改並制定法律之權,不受增修條文的掌控。那麼再問,創制權包不包括憲法之修改?「憲法」並沒有明文規定不可,而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十二條也不能為否定的依據。
政治會變成魔術,一旦權力在手,就可以把大象變成空氣;「公投法」就是例子;國民黨把公投法變成鳥籠,民進黨打算拆了鳥籠卻又設了雷區。但是誠如《自由中國》被封前的最後社論題目〈大江東去攔不住〉。台灣要成為正常國家,是擋不住的民主浪潮,民進黨不要妄圖用「兩可」挾帶「兩不可」。
(作者金恒煒為政治評論者;http://wenichin.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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