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8日 星期三

蘋論:毀損國旗是表意自由


蘋論:毀損國旗是表意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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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時間:2017/11/08
   


主張台獨的台灣國成員陳儀庭、陳妙婷及友人吳馨恩,前年國慶日割損新北市中正橋上十多面國旗,一審新北地院簡易庭依侮辱國旗罪判拘役20天,但新北地院二審改認3人政治意見應受言論自由保障,改判無罪;檢方提起上訴,高等法院認為,《刑法》侮辱國旗罪確有牴觸《憲法》言論(表意)自由、思想自由及比例原則之虞,前天裁定本案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

必須實踐程序正義

中國最近立法規定對國歌若有不敬將判處徒刑。台灣的民主經過多次的選舉,已經鞏固穩定,不再懼怕對國家的象徵與符號──國旗、國歌、國號等出現羞辱破壞的行為,並將其視為言論自由的表徵。依此類推,有人舉五星旗在台灣大街小巷亂竄,也被視為表意自由而惠予寬容。
自由主義一向視個人高於集體,高於國族,並推翻「目的使手段正確」的古老命題,而強調「手段使目的正確」,不再認定「為達目的不擇手段」是道德正確,即使目的是崇高偉大且符合正義公平。所以修正鄧小平的「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其實此話邏輯不通,因為所謂「真理」在定義上是已經經過實踐的檢驗,若將真理改成「理論」就通了),改為「手段是檢驗目的的唯一標準」,就符合自由主義的原則;也是孟子所說的「殺一人而得天下,不為也」的道理。落實在法的實踐,就是「程序正義」,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 

缺乏自由主義傳統

1980年代,某美國公民抗議政府,在國會大門前焚燒美國國旗,被控告毀損國旗罪。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最後判決無罪,理由就是焚燒國旗屬於言論自由的一部分。廣泛來看,表意自由也包含「公民不服從」的概念,是我們法官判決「太陽花運動」無罪的根據。
台灣與中國都沒有自由主義的傳統,唯一出現曇花一現的自由主義運動是五四運動,但其民族主義(抗日)成分遠濃於自由主義。由於兩者間的內在邏輯相互矛盾牴觸,國家的現實處境又岌岌可危,最終,民族主義大敗自由主義,成就了蔣、毛在海峽兩岸各自成立恐怖的威權專制黨國體制以及個人的獨裁政權。
換句話說,民族主義的非理性部分與情緒部分,無法與理性、啟蒙的自由主義相容,中國的知識份子在「危急存亡之秋」的危機意識下,倒向民族主義或威權主義乃是弱者之路。
在台灣,若連號稱中國自由主義之父的胡適,都在蔣介石威權之下屈服而不敢維護雷震和殷海光,並自圓其說「容忍比自由還更重要」,只剩雷、殷等極少數知識份子相信自由主義,當然擋不住威力強大的民族威權主義(見金恆煒新著《面對獨裁──胡適與殷海光的兩種態度》)。在中國,由於對五四運動自由主義的不虔誠與背叛,種下日後文革的種子。 

也應要維護反對者

自由主義不但保護主張自由主義的人、保護不懂自由主義的人,也維護反對自由主義的人──主要是威權主義的當權派和民族主義的愚蠢激情派,這需要強大的道德和理念的力量以及寬容的胸襟。讓我們用心培養這一符合人類利他演化的正向念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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