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3日 星期日

以「地區論」取代「兩國論」

蘇永欽的「馬尾論」
--馬以地區論取代兩國論


 金恆煒按:
   此文刊於二○○八十月號香港《開放》。馬甫上任即提出地區論,
開了投共第一槍,即使藍調統媒都有疑慮,時任政大教授的蘇永欽起而為之
解套。
   蘇永欽蘇起兄弟,真學術水準如此!蘇氏兄弟與馬英九同喝黨國奶水長大,
最後蘇永欽賺到了大法官及司法院副院長位置,天可憐見
    此文可以與另一拙作〈「和」就是「降参看。
    又,○二年二月與蘇永欽論戰文章兩篇附後


● 馬英九在墨西哥提出兩岸「地區與地區」的論述,取代李登輝陳水扁的兩國主權論嚇壞了台灣人,連統媒也說馬沒有牌可打了。

有關台灣「國家定位」的「兩岸」問題,從李登輝、陳水扁到馬英九,經過了三個階段:李登輝九九年七月提出「國與國的特殊關係」,是為「兩國論」;陳水扁二年八月更進一步把「特殊」去掉,定位「一邊一國」;馬英九甫上任的八年九月三日,接受墨西哥《太陽報》訪問,改弦更張,推翻掉陳水扁的「一邊一國」,更有趣的是取消了李登輝的「國與國」,只剩「『特別的』關係」。前陸委會主委、駐美代表的吳釗燮抨擊是「主權大倒退」,退回到蔣介石「動員戡亂時期之前」,曾任美國FAPA會長的立委蔡同榮則使用「叛國」的強烈字眼。

王丹和中國時報的批評

 馬英九此一最緊要也最具關鍵性宣示只有《自由時報》放在頭版頭題,藍調或稱統派媒體卻刻意輕忽,《中國時報》放在十四版下欄,配上北京記者的採訪,「大陸學者普遍認為『積極、善意』」,《聯合報》放在六版,認為是馬英九上任後,最具體的論述。

   先還原馬的說法。馬表示「海峽雙方的關係應該不是兩個中國,而是在海峽兩岸的雙方處於一種特別的關係」,同時強調兩岸不是國與國關係,「這點非常重要」,並且引「我們的」與「他們的」憲法當佐證,表示不可能取得包括墨西哥在內的「雙重承認」。接總統府發言人進一步說明,所謂「特別關係」是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的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可見馬英九「特別的」提法,重點在「地區對地區」。流亡美國的「六四民運」領袖王丹隔日(四日)立即做出回應,在《自由時報》上發表〈追隨港澳--邁向統一〉,認為馬英九的「重大調整......隱約看出統一的輪廓」,「『特殊關係』......是可以找到與中共現有憲政體制的空間」,「香港與澳門適用的就是特別行政區的方式,其實也是港澳與大陸之間的『特別關係』的表現。」結論強調:「放棄兩國論,是朝統一的方向邁出重要一步,這點不容置疑。」

    與吳釗燮一樣,王丹看到了問題的嚴重性;不僅如此,一向親馬的媒體《中國時報》也發現大事不好了,十一日的社論〈馬英九太早丟掉太多牌〉,為台灣捏一把冷汗:「馬英九總統和國民黨政府反對台獨的立場,已經讓台灣在兩岸博奕裡,手上先就少了『台獨』和『一中一台』的牌可以打......剩下的牌裡,又主動丟棄了『雙重承認』、『兩個中國』、『國與國』」,終而慨乎言之:「現在除了『一個中國』和『統一』,台灣還有甚麼牌可以打?」

馬智囊蘇永欽為「地區論」解套

   從而可見台灣「主流價值」在李扁相繼執政二十年之後,已然成形,即使以「中國」為報名的藍媒也在此社論強調「主權不能擱置」,「一廂情願的善意、一步步狀似無害的退讓,可能逐漸侵(原文如此)蝕到台灣國家利益,甚至累積成難以扭轉的危機」云云;證實馬英九的「地區論」嚇壞台灣人,即使支持馬英九的媒體也怕到用社論來耳提面命,更不必說民進黨綠營用「馬區長」來嘲諷了。

在「四面楚歌」之下,難怪馬英九的智囊蘇永欽只能利用《聯合報》突圍,為馬英九的「地區論」找理論基礎。九月十五日蘇永欽發表題為〈執政時不敢動,你現在盧甚麼?〉的標題,採取了「只攻一點不及其餘」的戰術,就是「縮小打擊面」針對吳釗燮一人而不論王丹與《中時》等,也就是「技術性」的把問題鎖在「藍綠」之爭上,以此取得「利基」。蘇是政大法律系教授,弟弟蘇起即炮製「九二共識」者,現為國安會主委。蘇永欽妻在馬勝選後,由大法官轉到最高行政法院當院長,虛位待蘇,一般推側蘇將出任司法院長。因此蘇永欽為馬「地區」開脫,自不叫人驚詫。

   蘇永欽的立論不過是總統府發言人的「申論」,依然在「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上打轉轉,好像有了此一修正案,就能夠造成蘇所謂的「國家狀態」。在文章中蘇永欽表示〈兩岸條例〉對「大陸地區」所下的定義始終是「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法律教授」蘇永欽振振有辭的說:「區分台灣地區人民和大陸地區的人民,不是中華民國的國籍,而是地區的戶籍」。果然〈兩岸條例〉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讀者看到這裡一定「噴飯」,誰會天真到以此憲法、此條文,就可以囊括所謂的「大陸地區」,甚而包含蒙古人民共和國國民的「戶籍」在內!

   蘇永欽的錯誤很膚淺,以毫無根據的意見創造出事實。美國總統林肯在擔任訴訟律師期間有生動的故事,完全可以挑戰蘇永欽的說法。據說林肯在法庭這樣反詰證人:

  「一匹馬有幾條腿?」「四條」,證人回應。
  「沒錯」,林肯說。「現在,如果把尾巴也叫一條腿,那麼,一             匹馬有幾條腿?」
   「五條」,證人回答。「錯」林肯說,「把尾巴叫腿並不能真的                  成為一條腿。」

同樣,把無中生有當成現實存在,並不代表真正如此,即使祭出森嚴憲法也一樣,不過是把尾巴當成腿。馬英九們與中國國民黨自願及不自願的「御用學者」們才敢弄虛做假,夸夸其談而自以為得售。

     一九五年三月十三日,蔣介石在「陽明山莊」訓話,題目是〈復職的使命與目的〉,最吃緊的一句話赫然是:「我們中華民國到去年年終就隨大陸淪陷而已經滅亡了!我們今天已成亡國之民......」中華民國云亡,《中華民國憲法》還能存在?最多不過是墓誌銘;在墓誌銘上「踵事增華」,徒惹人笑。真要堅持憲法,只有回到「動員戡亂」的「漢賊不兩立」時代。蘇永欽批判民進黨執政時不敢動,故意用閩南語「盧」(意指硬掰)來笑謔。民進黨不是不動,「公投」的目的,就是要完成「國體」改造,但是國民黨利用立院多數,閹割「公投法」,成為「不能公投」的「鳥籠公投法」,民進黨「非不為也,是不能也」!

港人勸台灣香港學不得

    九月十日,陸委會主委賴幸媛到香港參加〔台港澳交流與發展〕研討會,賴希望台港能互免簽證,增進三方實質關係。與會的城市大學政治學講座教授鄭宇碩與澳門中西創新學院客座教授譚志強發表聯名報告,大潑冷水。他們認為任何台灣人士都絕不能對目前港澳特區政府存太多幻想,因為天天要「仰首北望」;台灣執政當局要與港澳維持什麼樣的關係,最好還是等執政黨搞清楚究竟是「大陸政策」還是「中國政策」,才可能有進一步討論空間。

    話說得很白,也點得很清楚,馬英九葫蘆裡賣甚麼藥,恐怕沒有人不知道。問題是,民主化的台灣,豈容馬一人「隻手遮天」?《遠見》最新民調,馬的滿意度再度下挫到百分之二十四點九,《聯合報》在小評論中都準備棄馬另立「明主」了。馬不得人心的最大原因,出於人民對台灣前途的焦慮與恐懼,不然,扁執政時碰到金融危機,支持度也沒有如此不堪。(作者金恒煒為政治評論者;http://wenichin.blogspot.tw/



覆議」與國會連不連續何干?
金恒煒 2002/02/06
政大法律系教授蘇永欽一向是泛藍系的大將,以一己的專業給泛藍軍做理論基礎,過去引發朝野惡鬥的不通之論「立法政府」,就出於此君之手。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通過後,鬧得沸沸揚揚,成為朝野攻防的焦點,蘇永欽再次發言,為泛藍講話。 
 
 
  
問題很清楚,財政收支劃分法確有不合理之處,現在的歧見是,行政院希望提出覆議,國親兩黨以及提案的北市市長馬英九則強調修法。覆議是取消歸零,修法是在修正的成案上再修正,當然有本質上的差異。不過無論何者,都見出財政劃分法之修正案有瑕疵,所差者在窒礙難行否?
 
 
  
重點是,是否窒礙難行的認定在行政院,而決議權則在立法院;反對黨強調沒有窒礙難行,沒有任何意義;故而雙方的攻防厥在覆議對抗修法。
 
 
  
蘇永欽日前撰文提出「法無二父」之說,他說:「目前大家討論的焦點都放在藍綠對抗的政治問題上,對於跨屆覆議是否合宜,反而未受重視。」依蘇永欽的說法是「國會不連續」,也就是第四屆立法院已經議決的法案,不會因屆滿而消失,如果行政院移請第五屆覆議,將造成「跨屆重議」,違反了憲法上國會不連續原則。
 
 
  
豈然乎?豈其然乎!提覆議案的主體既在行政院不在國會,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法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就行政院而言,關鍵在「法案送達十日內」,至於是不是「跨屆」不在行政院的考量內。行政院是在元月二十八日收到立院有關財劃法的決議案,那麼依法在十日內(即二月六日)可以移請立院覆議,哪有什麼「連不連續」的問題?
 
 
  
蘇永欽援引英國、美國為例,卻完全不提我們憲法的規範,其實是拿杳不相涉的他國憲法「移花接木」妄圖為在野黨解套,明明將「『沒有顏色』的憲法問題」(蘇永欽語)轉化成政治問題,還枉法將事,這樣的學者!
  
  
相關文章:
  
黃昭元 財劃法修正案覆議的憲法爭議[ 2002/2/6]
  
蘇永欽 【法無二父】聯合晚報 2002/2/5《聯合論壇》 
  
行政院迄未決定要不要就財政收支劃分法提出覆議案,目前大家討論的焦點都放在藍綠對抗的政治問題上,對於跨屆覆議是否合宜,這個真正「沒有顏色」的憲法問題,反而未受到重視,實令人不能無言。
 
 
  
國會不連續的原則,濫觴於英國,再移植到美國,早已在民主國家形成通例。背後的思考,不只是機關負擔的合理性-移交給新國會的應該是一個騰空的桌子;更重要的,則是體現全新的民意和政黨組合,劃清前後屆的責任。不連續的內涵包括人、事和規則,此所以每屆改選後,院長、副院長、秘書長都要新選新任,委員會也要重組,各種未審結或議決的法案都自動消失,連國會內規,理論上都要基於自律原則,由新國會重新確認。
 
 
  
其中法律案的不連續,意義尤其重大,國會代表的政治意志,必須是整體的,不能用接力方式完成,一位德國公法學者曾經用「法無二父」來比喻,十分生動。
 
 
  
財劃法特殊之處,是第四屆立法院已經議決,因此不會因屆滿而消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行政院如因窒礙難行,而移請第五屆立法院覆議,反將造成「跨屆重議」,而且只能表達贊成或不贊成,也就是做財劃法的「後父」,違反了憲法上國會不連續原則,對本屆立法院才開始實施的屆期不連續可說是開了倒車。
 
 
  
財劃法如果在政策上確有不妥,或實施上需要過渡,都可以先由總統公布,再提修正案讓新國會做「完整」的考量,這裡涉及的不只是政治安定的問題,更是憲法原則的問題。
 
 
  (
作者為政大法律系教授)
 
 
 
 
  
蘇永欽

  
  
當然和連續不連續有關
  
回應金恒煒探針「覆議與國會連續不連續何干?」
 
 
  
 金恒煒先生昨天在探針專欄中的大作:「覆議與國會連續不連續何干?」,提到我在聯晚的小文,這是第一篇回應此一憲法問題的文章,雖不是出自憲法學者之手,我還是覺得很有意義,希望能再說清楚一點。國會不連續在很多民主國家,都是具有憲法位階的原則,雖然未必規定在憲法上。連續或不連續,可說是區隔行政和立法機關一個非常重要的特徵。行政的常和立法的變,使民主政治可以在穩定的基礎上不斷重起爐灶。法案為什麼不能連續,上一個國會審了一半的案子,從頭來過,在立法程序上豈不太浪費?如果我們是共產國家,人代會只是定期換一批人參與立法,這樣的質疑可說非常合理。但對定期改選,目的在反映新民意的民主國家而言,任何連續反而只會混淆了法律所代表的國民意志,「法無二父」就是這個意思。
 
 
  
過去因為國會長期不改選,立法院就只是職司「立法」的機關,無關民意、主權的定期反映,大家對於法案連續習以為常,所以即使現在法律已經規定了法案不連續的原則,大部分的人對於法案跨屆,還是不覺得有何不妥。我提出跨屆覆議的問題,是因為它確實非常特殊,此時涉及的是一個已經完成議決程序的法律,換言之,舊國會已經表示了它的政治意志,但行政部門還沒有使用移請覆議的機會,國會就已經改選。如果這時侯行政院還可以把這個上屆通過的法案送到新國會,新國會所受的限制其實比接續「審議」舊法案更大,因為它只能做贊成與否的決定。這個問題同時波及至覆議制度的憲法功能,到底該給行政院移請覆議權,或者為了尊重新國會,並釐清舊國會的責任,而該用另提修正案的方式來處理,確實是非常值得深入研究的憲法問題。
 
 
  
 報載行政院在考慮移請覆議的時候,也對跨屆的合法性做過研究,結論也許不同,怎能說和連不連續無關?台灣在民主化後,大家問題應該學習不要再把所有的焦點都放在政治角力上,民主需要憲法的規範,很多憲法上的問題都值得透過討論來形成共識,誰都不當以權威自居,任意抹黑自然是更不入流了。
 
 
  
 金先生一定要說我是「為泛藍講話」,還說我是「枉法將事」,我只能學米蒂調侃蘇東坡的故事,說他心中有鬼,目中所見自然無一不是鬼了。
 
 資料來源: 鯨魚網站 



從「立法政府」到「法無二父」回應蘇永欽教授
金恒煒 2002/02/08

 前天「探針」刊出(二月六日)批判了政大法律系教授蘇永欽提「跨屆覆議」的課題。蘇教授次日(二月七日)即做出回應,開首說:「這是第一篇回應此一憲法問題的文章,雖不是出自憲法學者之手。」事實不然,二月六日《自由時報》披露憲法學者黃昭元,指出蘇教授之論是「誤解或曲解了覆議的性質、效力等問題」,而做出澄清。
故而非憲法學者與憲法學者都有共同的立論,黃教授的鴻文從更細緻的憲法原則加以論辯與分疏,全文具在,讀者可以覆按,在此不必多言。
   
這裡再度強調的是,「覆議」是憲法賦予行政權以「制約」國會之用,故而蘇教授質疑的「覆議制度的憲法功能,到底該給行政院移請覆議權,或者為了尊重新國會,並釐清舊國會的責任,而該用另提修正案的方式來處理?」老實說答案很明顯,這是行政權對治立法權的憲政設計此係部分。
 從現實運作來看,行政院的覆議案是「憲法」明文規定,行政院提出,立法院只有接受之一途。故而取覆議而棄修法,不但是不刊之論,更是現實如此。所謂事實勝於雄辯。
 
更值得大家注意的是,「一群民主正當性即將消失的立委們竟然可以一兩夜之間哈欠連連地通過數十個法案,然後一走了之,甚至還要剝奪憲法明文賦予行政部門的覆議權,這才真正違反責任政治的憲法精神,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基本原則。」(黃昭元,上引文)改革國會之重要,在此。而蘇教授的論點不僅與國會改革之議背道而馳,更有縱容之嫌。
 
那麼,要問的是,蘇教授為何如此重國會而輕行政?從「立法政府」到「反覆議」要「修法」,不正是因為國會成為泛藍的唯一的政治舞台(雖然愈來愈小)而刻意維護?從此來看,蘇教授或許不只是泛藍「大將」而是「急先鋒」。「立法政府」之說為泛藍力體力為,而「法無二父」刊出後,在野黨也馬上援用,那麼蘇教授所說的「行政院……也對跨屆的合法性做過研究」,不正見出蘇教授與泛藍的前呼後應?「為泛藍講話」可見不是厚誣。
 
○○○年大選民進黨執政,泛藍全淪為在野,蘇教授馬上出版了名為《新野》的論政刊物,「在野聯盟」與「新野」多麼互為表裡至於他人解讀是不是「心中有鬼」?還得看鬼會不會現形。

 
相關文章

  
蘇永欽
 
 
  
當然和連續不連續有關
  
回應金恒煒探針「覆議與國會連續不連續何干?」
 
 
  
 金恒煒先生昨天在探針專欄中的大作:「覆議與國會連續不連續何干?」,提到我在聯晚的小文,這是第一篇回應此一憲法問題的文章,雖不是出自憲法學者之手,我還是覺得很有意義,希望能再說清楚一點。國會不連續在很多民主國家,都是具有憲法位階的原則,雖然未必規定在憲法上。連續或不連續,可說是區隔行政和立法機關一個非常重要的特徵。行政的常和立法的變,使民主政治可以在穩定的基礎上不斷重起爐灶。法案為什麼不能連續,上一個國會審了一半的案子,從頭來過,在立法程序上豈不太浪費?如果我們是共產國家,人代會只是定期換一批人參與立法,這樣的質疑可說非常合理。但對定期改選,目的在反映新民意的民主國家而言,任何連續反而只會混淆了法律所代表的國民意志,「法無二父」就是這個意思。
 
 
  
過去因為國會長期不改選,立法院就只是職司「立法」的機關,無關民意、主權的定期反映,大家對於法案連續習以為常,所以即使現在法律已經規定了法案不連續的原則,大部分的人對於法案跨屆,還是不覺得有何不妥。我提出跨屆覆議的問題,是因為它確實非常特殊,此時涉及的是一個已經完成議決程序的法律,換言之,舊國會已經表示了它的政治意志,但行政部門還沒有使用移請覆議的機會,國會就已經改選。如果這時侯行政院還可以把這個上屆通過的法案送到新國會,新國會所受的限制其實比接續「審議」舊法案更大,因為它只能做贊成與否的決定。這個問題同時波及至覆議制度的憲法功能,到底該給行政院移請覆議權,或者為了尊重新國會,並釐清舊國會的責任,而該用另提修正案的方式來處理,確實是非常值得深入研究的憲法問題。
 
 
  
 報載行政院在考慮移請覆議的時候,也對跨屆的合法性做過研究,結論也許不同,怎能說和連不連續無關?台灣在民主化後,大家問題應該學習不要再把所有的焦點都放在政治角力上,民主需要憲法的規範,很多憲法上的問題都值得透過討論來形成共識,誰都不當以權威自居,任意抹黑自然是更不入流了。
 
 
  
 金先生一定要說我是「為泛藍講話」,還說我是「枉法將事」,我只能學米蒂調侃蘇東坡的故事,說他心中有鬼,目中所見自然無一不是鬼了。
 



蘇永欽「知識詐欺」捉包!
金恒煒 2007/09/16

     違憲的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又耍老千手法,這回是主委蘇永欽赤膊上陣,可見事情大條。「一朝權在手,便把令來行」,NCC委員解職在即,蘇永欽利用最後期限,忙著修法通過「黑心」條款,就是在〈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中增列「禁止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歧視」條款。老實說禁止性別歧視是陪襯,真正的目的是不讓媒體扒中國國民黨戒嚴統治三十八年的「族群政治」(或說「外省人統治」)之糞。 
蘇永欽不接受中國《九報》的專訪、不發表愚見就罷,反而是「一說就破」,洩漏了「知識詐欺」的底來。蘇永欽「對比國際」,舉了美國與德國當例子,為「黑心條款」找理論根據,卻不堪之極。 

蘇永欽說,美國也有對「仇恨言論」監督,言下是,美國可以,台灣為什麼不可以?蘇永欽據稱是法學博士,不會不知道美國有名的憲法第一修正案明文規定「國會不得制定」「剝奪人民言論或出版之自由」的法律,也就是說,國會不能立任何法律限制媒體的言論,即使真有「煽動族群仇恨」的言論,也不可以違憲立法禁止。引美國憲律,能遮掩蘇永欽的「黑心」? 

美國是有法律禁止「歧視」,這是一九六四年在黑權領袖金恩博士推動下,詹森總統任期內通過的〈公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此法案所重在「民權」的平等上,主要在幫助非裔美國人,沒有一字涉及媒體。所以蘇永欽所謂
「仇視言論」就不知道何所指了。 

至於拿德國與台灣相比,更是不倫之至。德國的納粹在二戰後徹底崩垮,台灣的法西斯政黨中國國民黨的餘毒至今沒有清除;媒體上討論台灣外來政權的族群政治,屬於「轉型正義」未竟之業。納粹的惡行經過紐倫堡大審,正義已還諸天地。蘇永欽祭出「歧視」法條目的,在封媒體之口,就好像黨國法官拿「隱私權」來遮蓋見不得人的黨籍一樣;不問是非,全是為馬英九的大選護航。 

NCC甚而還援引記者協會建議,做為偷渡「黑心條款」的藉口,這又是詐欺。記協只要求「媒體自律」,並沒有要求「立法」箝制媒體之口;因為這違反媒體天職,也違反記協宗旨。NCC之髒兮兮,又見一例。 

重點是,蘇永欽知識詐欺昭然,「黑心條款」見得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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